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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就業(yè)培訓技術指導中心(CETTIC)職業(yè)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6-01-14 14:55 來源:智通培訓網(wǎng)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就業(yè)和職業(yè)培訓事業(yè)的發(fā)展,加強中國就業(yè)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技術指導中心”)職業(yè)培訓項目管理,推動培訓工作的有序運行,確保培訓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就業(yè)培訓技術指導中心推出的具有示范性、引導性、前瞻性的職業(yè)培訓項目(以下簡稱“CETTIC培訓項目”)。

      第三條 CETTIC培訓項目采用面授和遠程的方式進行,內容主要包括:

       (一)新職業(yè)、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職業(yè)培訓;

       (二)師資培訓;

       (三)創(chuàng)業(yè)培訓;

       (四)崗位技能培訓;

       (五)農民工轉移培訓。

      第四條 CETTIC職業(yè)培訓項目實行業(yè)務歸口管理,技術指導中心職業(yè)培訓服務處、信息和遠程培訓處等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CETTIC培訓項目的綜合管理。

      第五條 技術指導中心組建CETTIC職業(yè)培訓項目指導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相關項目培訓專家小組,負責培訓項目的研發(fā)、論證、督導、評估、協(xié)調等工作(委員會及辦公室組成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 立項審批

      第六條 申請CETTIC培訓項目的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培訓資質、辦學條件、基礎設施和師資隊伍,具有市場開拓管理經驗。申請的項目,應充分體現(xiàn)行業(yè)前沿的先進技術和知識。

      第七條 在技術指導中心各處職能范圍內,對以相同培訓方式開展的同一課程培訓項目,原則上只與一家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第八條 合作單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立項條件,可根據(jù)培訓方式的不同向技術指導中心職業(yè)培訓服務處或信息和遠程培訓處提出合作申請,同時提供培訓項目可行性報告、合作單位簡介、單位法人資質證明等有效材料,接受資質審查。

      第九條 CETTIC 培訓項目經技術指導中心職能處初審,指導委員會復審后,須提供項目實施方案、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培訓教材或講義、課時安排和培訓收支預算、招生簡章等資料。

      第十條 CETTIC 培訓項目立項后,技術指導中心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項目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進行一年的試驗培訓。

      試驗培訓期滿,由合作單位提供試驗總結報告,經職能處同意后,由項目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估。合格后,技術指導中心與其簽訂《合作協(xié)議》?!秱渫洝坊颉逗献鲄f(xié)議》按照技術指導中心規(guī)定的格式起草。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技術指導中心對CETTIC 培訓項目提供相應的推介和宣傳。合作單位組織實施合作項目開展培訓過程中,應根據(jù)市場和專業(yè)需要,利用相關傳媒工具進行項目的宣傳。宣傳材料必須經技術指導中心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CETTIC培訓項目合作雙方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合作項目原則上不設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未經技術指導中心批準,合作單位不得將CETTIC培訓項目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授權給第三方,合作單位必須對培訓活動進行直接全程操作。

      第十四條 為協(xié)助合作單位項目管理,方便學員查詢,技術指導中心在“中國職業(yè)培訓與技能鑒定信息服務網(wǎng)(簡稱:WWW.CETTIC.CN)”上,設立電子信息化在線項目管理和查詢服務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CETTIC職業(yè)培訓項目開設的課程應突出職業(yè)能力培養(yǎng),充分反映工作崗位需求,體現(xiàn)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有效性的特點,兼顧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技術指導中心有關職能處負責組織相關專家對教學資料進行審查和認定。

      第十六條 合作單位舉辦的每期培訓,須提前報技術指導中心職能處備案,并嚴格按照培訓計劃和課程設置組織培訓。

      為保證培訓質量,技術指導中心建立督查巡視制度,對培訓過程進行監(jiān)控和現(xiàn)場督查,合作雙方項目負責人應保持密切聯(lián)系。

      第十七條 合作單位要配備與培訓課程相適應的師資力量,任課教師要經技術指導中心認定或取得技術指導中心頒發(fā)的《CETTIC職業(yè)師資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合作單位要按照培訓大綱和考試要求,建立培訓考核卷庫,并制定嚴密的考試實施和應急方案,認真組織項目考試考核。

      第十九條 合作單位應建立實施有效的培訓質量監(jiān)控體系,負責日常的教學評估和管理,應根據(jù)《備忘錄》或《合作項目協(xié)議書》中的職責權限開展工作,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度。

      第二十條 CETTIC培訓項目實行信譽等級年終評估制度,并將評估結果在WWW.CETTIC.CN上公布。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參加CETTIC職業(yè)培訓項目學習,經考試合格的學員,技術指導中心統(tǒng)一頒發(fā)《CETTIC職業(yè)培訓合格證書》。該證書可以作為培訓學員從業(yè)的憑證;同時,也可作為申請職業(yè)技能鑒定時,接受過相關職業(yè)資格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合作單位應在培訓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申請辦理《CETTIC職業(yè)培訓合格證書》;技術指導中心職能處室收齊申辦證書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審核制發(fā)證書。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技術指導中心年度考核評估,合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對合作單位提出警告,并在WWW.CETTIC.CN上進行公示:

      (一)合作單位簽約后,不能在有效時間內積極開拓培訓市場;

      (二)合作單位管理人員和主要辦事人員更換頻繁,且不能保證及時有效的溝通。

      第二十四條 經技術指導中心年度考核評估,合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終止《備忘錄》或《合作項目協(xié)議書》的執(zhí)行,并在WWW.CETTIC.CN網(wǎng)上進行公示:

      (一)信譽等級年終評估不合格;

      (二)未經技術指導中心批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授權給第三方開展培訓活動;

      (三)未經技術指導中心審核,宣傳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沒有嚴格遵守《備忘錄》或《合作項目協(xié)議書》規(guī)定,有嚴重違規(guī)、違紀和侵權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合作單位的警告,由技術指導中心職能處做出,并報項目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合作單位終止協(xié)議的執(zhí)行,由職能處報技術指導中心批準,并由技術指導中心發(fā)文通報和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技術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